淮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文件
淮房委〔2014〕1號
關于調整2014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
通 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部省屬駐淮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等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決定調整2014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本市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包括勞動人事代理職工、勞務派遣職工)。
二、調整內容
(一)繳存基數。2014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2013年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為職工本人2013年工資總額除以12,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主要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3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2013年市人社部門規定的職工最低社會保險費征收基數。
(二)繳存比例。2014年機關事業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各為12%;企業及其他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各為8%-12%。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尚未達到上述規定的縣區和單位,應當同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與職工個人的繳存比例必須一致。
(三)月繳存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分別乘以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月繳存額計算的個人繳存部分和單位繳存部分均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分角進元。
1998年12月1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應包含住房補貼。住房補貼的繳存基數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相同,繳存比例按各地房改政策執行。
三、調整步驟
(一)單位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時,經辦人員可登錄“淮安住房公積金網(www.hagjj.com)”,注冊為單位會員,通過“繳存基數調整”功能進行在線調整。調整完成后,填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登記表》,報繳存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備案。
(二)單位經辦人員也可持單位介紹信,攜帶U盤到繳存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拷貝《住房公積金單位匯繳清冊》電子文檔,錄入繳存基數調整信息,填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登記表》,將繳存基數調整電子文檔報繳存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備案。
四、調整要求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住房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各縣區政府要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加強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提高職工的住房保障能力;要貫徹落實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加強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的組織領導,確保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執行到位、財政部門預算安排到位。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涉及廣大繳存職工,政策性強、工作量大,月繳存額計算要求比較高。各單位要按照政策規定,精心組織,專人負責,認真計算,按時上報。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核定后,應以一定方式告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月繳存額,接受繳存職工的監督。
(三)各地、各單位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進行的同時,應對以前年度欠繳情況進行清理,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維護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2014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調整工作自2014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淮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代章)
2014年2月17日
抄 報:省住建廳
抄 送:市委各委辦,市法院,市檢察院
淮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4年2月17日印發
共印40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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