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帶薪年休假未休補償計算方法
帶薪年休假未休補償計算方法
休假天數: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浴堵毠侥晷菁贄l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第三條
計算方法: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9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帶薪年休假未休補償的計算公式為:
帶薪年休假未休補償=全年工資收入÷261(天)×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3。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機關事業單位全年工資收入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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